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保护、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