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保护、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