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线路保护与通行第四十三条有效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喷涂统一标志、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实施监督检查、处理交通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制式车辆,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和养护者在养护管理辖区内从事管理养护的工作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