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配备与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车流量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装备,并动态调整。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全省高速公路派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高速公路封闭区、建筑控制区和安全保护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安全执勤执法用房等配套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