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