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线路保护与通行第三十五条有效在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