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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许可期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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