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持服务区安全、清洁、卫生,并提供下列设施或者服务:

(一)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和路况信息服务、旅游信息等免费的公益性基本设施和服务;

(二)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消防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三)购物、餐饮、汽车维修、能源补给等经营性基本服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可以结合旅游休闲、物流客运、特色文化、地方农副产品、商贸消费等产业拓展经营性服务内容。鼓励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物流分拨中心、设立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延伸服务区的物流服务和特殊时段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功能。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并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