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水、用电、用地、垃圾转运、污水处理等,应当予以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