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并对服务区经营者执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