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出具不合法或者无效的票据;

(四)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