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公告牌,公告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增设、关停、名称变更、位置变更,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