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收费道口,按照国家、本省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等联网收费系统,配备满足车辆正常通行需要的收费工作人员和收费设施,提供多种收费服务方式,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并确保联网收费系统重要数据的安全。

经授权经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企业应当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收入、支出等,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拆分结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