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因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需要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执行。高速公路经营者根据不同时段、路段、方向、车型以及支付方式等情形,可以自主决定实施差异化收费并进行动态调整,但不得高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