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非因交通管制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