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产权单位管理和养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