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并动态调整。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额保障所需养护资金,编制年度养护实施计划,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