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翻捡垃圾影响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