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翻捡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