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