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定时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责任,并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