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定时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责任,并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