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服务。环卫一体化作业区域划分、作业范围和标准等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环卫一体化作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