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公共厕所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环卫公厕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社会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公共厕所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加强公共厕所维护管理,保持公共厕所整洁、标志清晰、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