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公共厕所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环卫公厕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二)社会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公共厕所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加强公共厕所维护管理,保持公共厕所整洁、标志清晰、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