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环卫公厕应当达到城市公共厕所二类以上设计标准。一类环卫公厕以及有条件的二类环卫公厕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

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以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