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带有光源、声音或者使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亮度、音量调节功能,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以及周边生态环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损毁、污染或者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