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消防安全;(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三)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四)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