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并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

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实行电子计费管理模式,收费管理数据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应用先离场后付费等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