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园林等部门制定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选址、布局、形式和附属设施的要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