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向社会发布公共停车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停车引导、车位预约、电子支付、服务监督等服务,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实施停车设施信息化改造,满足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管理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