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园林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设施增减等情况定期开展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