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以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