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核查,对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及时对有关决定、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