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工作;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可以建议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撤销。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