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报备责任单位的联系,指导、督促报备责任单位按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报备责任单位应当将制定机关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备核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