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报备责任单位的联系,指导、督促报备责任单位按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每年1月31日前,报备责任单位应当将制定机关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备核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