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