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上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