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根据审查建议进行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或者口头反馈审查建议提出人;对移送处理的审查建议,还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移送机关。

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