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存在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办事机构、工作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