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建议主任会议提出下列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二)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