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