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