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等方面的意见。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工作部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