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审查建议提出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审查建议提出人补充有关材料。有关情况和材料应当告知、分送相关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