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委员会。开展专项审查、联合审查、上下联动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委员会。

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分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研究工作。相关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