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内容第二十九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应当逐级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