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下列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情形:
(一)不属于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不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违反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六)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七)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八)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
(九)违反法定程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