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对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