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方式第二十六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本级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进行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区域内其他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