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审查建议提出人对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审查程序;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查的,应当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