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建议第二十条有效审查建议提出人对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审查程序;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查的,应当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