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已经修改、废止或者自动失效;

(二)对建议审查的事项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三)对建议审查的事项进行过审查,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已提出书面处理计划;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