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建议第十八条有效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向有权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并通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