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通知报备责任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报备责任单位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报备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