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