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等,规章备案还应当包括对照表。

报送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电子文本应当符合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